永顺县人民检察院成功抗诉一起容留他人吸毒

2022/6/29 来源:不详

近日,永顺县人民检察院就该院指控的被告人向某某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法院判决向某某无罪一案向湘西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经湘西州人民检察院支持抗诉,湘西州中级人民法院撤销一审判决,直接改判向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

年8月,由永顺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向某某容留他人吸毒一案,由于向某某当庭翻供,彭某和申某某当庭作出与庭前相反的证言,一审法院以证人彭某、申某某当庭作出的证言与庭前作出的证言存在矛盾为由判决向某某无罪。永顺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该判决后,认为彭某、申某某改变证言没有正当理由,一审法院判决有误,导致向某某无罪。

为了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永顺县人民检察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就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向某某无罪向湘西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经湘西州人民检察院支持抗诉,最终,湘西州中级人民法院采纳抗诉意见,撤销一审法院判决,依法改判被告人向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两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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